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法令爭議 合法變非法

    2009/03/02 06:00

    〔記者洪敏隆/台北報導〕台北市從民國七十幾年開始進入商業高度發展,停車需求越來越高,為獎勵民間往上面空間興建停車場,台北市政府頒訂相關興建停車塔的法令,讓停車塔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在台北市區,卻因當初法令爭議,反而讓一批老舊停車塔「妾身未明」,合法、非法角力不斷。

    台北市目前展延期限已滿的無照停車塔,都是依照民國七十七年台北市工務局訂定的「台北市設置臨時立體停車塔暫行措施」,或民國八十年台北市交通局訂定的「台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所申請,原本使用期限皆為八年,但是民國八十四年北市府修訂停車塔使用期限改為十五年,為避免「一市兩制」,全部放寬為十五年期限。

    不過,民國八十六年,監察院質疑台北市路外停車場要點的合法性,並有交通局官員遭彈劾,這項要點也公布停止後,這批當時依法申請的停車塔,卻因此成為沒有法源依據的「孤兒」。

    民國八十九年交通部修訂停車場法規之後,規定位在住宅區的停車塔,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來辦理,更讓這批大部分位在住宅區的停車塔成了「燙手山芋」,後來新建的停車塔都按照停車場法申請營業,反而早期這批老舊停車塔的存廢問題一拖再拖。

    不過,民國九十四年底這批老舊停車塔屆滿年限,卻在停車業者陳情下,由當時的台北市長馬英九裁示這批停車塔十五年期限屆滿時,可以再展延三年,但「馬規郝不隨」,去年雖然仍有業者陳情,郝龍斌仍裁示依法辦理,表示這批停車塔年限屆滿後不得再營業。如今業者不服,一場論戰再度搬上檯面。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生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