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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次違規清運 苑裡清潔隊員起訴

2024/03/25 05:3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苑裡鎮公所鄭姓清潔隊員,未依照公所代清除一般事業廢棄物費用徵收自治條例規定,利用職務之便,「免費」幫黃姓舊貨商清運廿三次事業廢棄物,讓舊貨商省去應繳四萬六千元規費之不法利益,被苗栗地方檢察署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起訴。

依苑裡鎮公所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費用徵收自治條例規定,鎮內事業機構可向公所申請代辦,能夠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運的一般事業廢棄物;經公所核定同意後派車代運,向事業機構收取代運費及代處理費總合的徵收費用。

檢方調查,鄭員在苑裡鎮公所清潔隊服務已廿年,負責駕駛垃圾車,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但鄭員卻私下與黃姓舊貨商合意,自二○二一年四月到十一月間,廿三次利用執行循線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的機會,容許黃姓舊貨商或其指示的員工,將舊貨行收受的保險桿、保麗龍、廢塑膠等事業廢棄物投入垃圾車內,讓黃姓舊貨商免繳共計四萬六千元的徵收費用。

檢方認為,鄭姓清潔隊員與黃姓舊貨商,都知悉苑裡鎮公所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費用徵收自治條例規定,卻違規行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廢棄物清理法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罪嫌;黃姓舊貨商雖無公務員身分,但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檢方偵結,從重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將兩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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