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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鐵車票遺失後尋獲 最多可退八成價

2018/05/22 06:00

交通部首度統一規範鐵路機構延誤、退換票等事宜,最快六月公告上路。 (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目前遺失不記名台鐵、高鐵車票,若未報案,只能認賠。交通部新訂「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首度統一規範延誤、退換票等事宜,並明訂遺失車票若尋獲,最多可退還八成票價。行政院消保會已審查通過,最快六月公告上路。

統一規範延誤、退換票事宜

過去台鐵、高鐵各自為政,各有不同購票、退換票規定。消保處要求交通部訂定統一規範,提供鐵路機構依循。鐵路機構是指依鐵路法規定,以鐵路營運為業務的公、民營機構,不包括捷運、輕軌等。

草案規定,旅客持未經查驗的車票,經鐵路機構同意後,得變更搭乘日期、班次或車種,第一次免收手續費。旅客辦理退票應支付手續費,若是持已經查驗的車票,則須證明「因疾病等正當事由」或「經鐵路機構同意」始得辦理。

草案最大重點為車票遺失處理辦法。未來向鐵路機構報備後,先補買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事後若尋獲車票,且經查明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者,可於一年內退還最高八成原車票價。

高鐵表示,目前都建議遺失車票旅客報案並先購買其他車票,若證實原行程車票無人使用,且旅客再購行程相同,視情況彈性以個案處理退費,最高退還全額,法規公告後將再修訂旅客運送契約。

台鐵表示,目前針對遺失不記名車票,旅客若有報案紀錄,且併同尋獲的原車票與補購車票,即可退還八成票價;新法最大差別在於使用信用卡等方式付款購買的記名車票,若旅客遺失,將可辦理掛失、退費或補發車票。

草案也規定,鐵路機構運送遲延,應即時通報旅客,並在車站、列車上以廣播或資訊等方式顯示,同時須對旅客負遲延賠償責任。

消保處簡秘陳星宏指出,草案參考日本鐵道作法,未來統一規範,且同時受消保法規範,違規要求改正,否則開罰三至五十萬元,並可連續處罰至完全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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