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停讓行人「距離3公尺」標準不變 王國材:強力執法已見成效
交通部長王國材今表示,現行執法取締標準下,進行強力執法後,已看到駕駛人停讓行人觀念的提升。(資料照)
〔記者陳心瑜/台北報導〕扭轉「行人地獄」汙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未依規定停讓行人的罰鍰上限週五(6月30日)起提高至6千元,警政署一度指執法標準是斑馬線上有行人「不論遠近」駕駛都要停讓,遭批行車地獄,緊急喊卡,將維持現有人車至少「3米」標準,交通部長王國材今表示,現行執法取締標準下,進行強力執法後,已看到駕駛人停讓行人觀念的提升。
交通部昨(26日)召開專家小組會議,決議執法標準維持既有「車頭距離斑馬線上行人至少3公尺」基準。
王國材說明,經由昨天專家會議討論,現行執法取締標準下,進行強力執法後,已看到駕駛人停讓行人觀念的提升。在6月30日將實施新修正處罰,在提處罰標準後,應更足以發揮執法效果,經與警政署討論,維持現行取締標準。
王國材強調,交通部仍會持續推動「行人穿越道路安全」相關工作,定期公布各縣市政府在行穿線退縮、行人專用或早開時相執行情形。中央與地方一起努力,確保行人安全權利。
內政部警政署21日說明,執法標準是只要斑馬線上有行人,不論距離遠近,即便人在對向車道的另一端,駕駛都要停讓,引發各界譁然。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福山昨天主持新方案會議,經過進行約3個半小時的馬拉松會議,最後決議「維持既有車距行人3米以上距離」標準。
目前既有未停讓行人的取締基準,是以車頭距離斑馬線上行人不足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為準;其次是路口有義警、學校導護志工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時,駕駛若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可直接認定未停讓並舉發。
立法院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並擴大未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將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叉路口也納入。交通部配合進行多項子法修正後,將於6月30日實施。重點包含未停讓行人罰鍰上限從3600元提高至6千元,且汽車只要有未依規定停讓情況,就直接開罰6千元,機車1200元起跳。
另外,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駕駛將被記交通違規點數3點,並需要參加3小時道安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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