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或虐待幼兒 教部擬加重罰最高60萬
教育部近日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草案,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罰鍰額度最高可處行為人60萬元。(資料照)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今年中旬高雄發生幼兒遭集體虐待,震驚社會,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教育部近日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草案,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罰鍰額度最高可處行為人60萬元。
對於現行教保服務機構若發生兒虐事件,社政與教育主管機關調查認定權責不一致,教育部表示,考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是規範教保服務機構的特別法,因此草案統一由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教育部表示,為健全幼教環境與教學品質,推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人員禁止任職的條件;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人員不得對幼兒所做的行為,並提高其罰鍰額度;其他違規情形加重處罰;涉及損害幼兒和家長權益的重大之違規行為,先處以罰鍰再命限期改善等。
教育部也說明,同時針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擬具修正草案,是使兩法具備一致性規範,針對教保服務機構各類人員的消極資格,訂定相關規範及處理機制,依去年6月5日修正公布的「教師法」,明定不得於教保機構任職的條件規定,包括視情節輕重分別有終身、1年至4年不得進用等規範,由認定委員會查證及認定管制期限等處理機制,以及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停職等具體規定,提供教保服務機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循。
至於其他損害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違規行為,外界反映現行罰鍰額度太低。教育部整體檢視並修正罰鍰額度,涉及重大者再予提高罰鍰,例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例不符規定、知悉有不適任人員卻未依規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費與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的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罰鍰額度提高至最高30萬元,並得依行政罰法再加重處罰;另也將現行「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鍰」的規定,修正為「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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