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履勘跌斷腳 申請萬元慰問金上訴遭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石女上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石姓公務員2017年任職於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期間,因公赴台北市一處國有房屋現場履勘,未料轉身時踩空,從台階上摔落,當場跌斷腳,她認為自己是因公受傷,申請1萬元慰撫金,但遭拒絕,決定興訟救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現場沒有突發性的危險,不是「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所稱的「意外」,無法核發慰問金,日前駁回其訴。
石女原為北區分署所屬職員,於任職該職務期間,2017年12月6日奉派至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處國有房屋現場履勘,因後退轉身踩空臺階摔跤,致右側足部挫傷、右側第五蹠骨非移位閉鎖性骨折。
石女依慰問金發給辦法申請受傷慰問金新臺幣1萬元,北區分署認為於法不合,予以否准。她不服,向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惟又遭駁回,她因而上訴北高行。
北高行指出,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減發慰問金。」該條文的立法理由特別說明「所稱意外,自應參酌保險法規定及其實務作業,指突發性之外來危險事故;至於當事人疏忽或疾病所致,皆非屬意外事故。」
北高行認為,就保障範圍來看,立法者有意排除「因當事人疏忽所致事故」,因此,該法對於的「意外」定義,與保險法實務見解關於「意外」的範圍有所不同,某程度上而言已限縮請領條件。
北高行表示,原判決認定慰問金的發給,是以有無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為前提,換言之,若無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即無從發放慰問金,石女當時因為疏忽而跌倒,並非遭到突發的外來危險所致,確實不符合發放慰問金的條件,評議後認為北院的見解合理,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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