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污染海域擬修法提高罰責 至少3年徒刑、最高2億元罰金
2020/07/21 11:05
海洋污染防治法若修正通過,嚴重污染海域者,將面臨至少3年徒刑、最高2億元罰金。圖為2016年漁船擱淺高雄港。(記者洪定宏攝)
〔記者洪定宏/高雄報導〕海洋委員會於7月10日預告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下稱「海污法」)草案,60天內蒐集各界意見,其中將嚴重污染海洋的處罰,提高到至少3年有期徒刑、罰金最高2億元,希望能嚇阻犯罪。
海委會海洋保育署表示,海污法於89年公布施行,僅在103年修正部分條文,107年海洋委員會設立後,成為海洋事務主管機關,因此提出修法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增訂海洋廢棄物與陸源污染防治等等,其中特別的是提高刑度與罰金。
現行海污法第36條規定,嚴重污染海域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修法草案第40條規定,嚴重污染海域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排放廢污水導致嚴重危害海域生態部分,現行海污法第37條規定,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草案第41條規定,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11:22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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