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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塑膠、廢紙進口僅限合法工廠 違者最高罰1000萬元

2018/10/01 14:55

環保署今天修正發布「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加嚴進口廢塑膠及廢紙僅限合法工廠,規範廢塑膠限單一材質、單一型態,廢紙則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的牛皮紙、瓦楞紙或脫墨紙。(資料照)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環保署今天修正發布「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加嚴進口廢塑膠及廢紙僅限合法工廠,規範廢塑膠限單一材質、單一型態,廢紙則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的牛皮紙、瓦楞紙或脫墨紙,若違反相關規定將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鍰。

環保署表示,今年3月發現廢塑膠及廢紙進口量有上升情形,據統計,今年1至7月廢塑膠進口量較去年同期增加約15萬噸,廢紙則較去年同期增加約19萬噸。

環保署因此在8月13日預告修正公告事項第1項,調整廢塑膠及廢紙的輸入相關要件,規範其進口的條件限制及品質管控,考量社會對於進口再生廢料造成環境衝擊的關切,經評估後於9月5日再次預告修正,並縮短預告時間為14天。環保署9月13日也召開公聽研商會,經參酌各界意見並審慎檢討後始修正發布。

環保署說明,這次修正重點為增加要求熱塑型廢塑膠來源僅限單一材質或單一型態的塑膠製程下腳料或不良品,或其他非塑膠製程來源的廢塑膠須為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且均不得附著土壤,並限制進口者以合法工廠為限。

另外,廢紙則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的牛皮紙、瓦楞紙或脫墨紙,並限制進口者身分為紙或紙製品製造業者,讓合法且有實際需求的製造業進口使用再生物料。

環保署表示,環保署及地方環保局未來也將就這些輸入廢塑膠及廢紙的合法工廠要求其申報營運紀錄,達成後端使用者有效的管理。此外,環保署同時也將持續與財政部關務署加強邊境查驗,管制源頭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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