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與租賃車合作仍挨罰 公路總局:已開41張罰單
2017/07/04 12:25
計程車相關公會向公路總局各監理所站檢舉56件Uber違規案件,公路總局6月29日前已開出41張罰單。(資料照,記者陳紜甄攝)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公路法修正後一度暫停營運的Uber,後來透過與合法租賃車業合作模式重返台灣,不過因短途載客與計程車收費方式相似,遭計程車相關公會蒐集乘車資料,共向公路總局各監理所站檢舉56件Uber使用新模式後的違規案件;公路總局6月29日前已開出41張罰單,依照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處9千至9萬元罰鍰,不過首犯通常都是處最低9千元罰鍰。
計程車相關公會檢舉違規案,主要是沒有依車資開發票給乘客的逃漏稅、未於行程開始前開立記載有司機的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職業駕照號碼以及乘客的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資料的汽車出租單給乘客等。公路總局表示,這種違規都會是開罰租賃車業者或駕駛擅自外拾攬客,罰9千至9萬元罰鍰;而不是以今年初修正通過的公路法,處Uber公司及駕駛10萬至2500萬元罰鍰。
根據統計,6月29日止,公路總局台北所已開出4張罰單、台北市所36張、台中所1張,主要理由是沒有提供出租單及乘客上車前未驗明身分,就是租賃車租車前要把身分證明文件給駕駛看,確認是租這輛車。公路總局表示,這幾件都是檢舉案,不過公路總局自己也有派員稽查,但還在請租賃車業者說明,等到證據完善後若有違規就會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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