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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新制元旦上路 不得限制房客遷戶籍報稅

2016/12/28 17:15

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徐義平攝)

〔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房屋租賃新制明年元旦上路,內政部今表示,未來房東不得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也明定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房租,違約賠償金最高以一個月為上限,若契約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卅萬元罰鍰。

以往房東於房屋租賃契約中加註「房客不得報稅、不得遷入戶籍等條款」,甚至告訴房客若要遷入或報稅,就要漲租金,致房客權益受損,但民事契約為雙方合意,房客也難主張自身權利。為促進房東與房客間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

內政部表示,依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除依「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規範,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及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也明定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租,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以出租為業的房東如使用未符合新版規定的契約內容,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表示,新規定針對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卅萬元罰鍰。

房客退租時也常因退租時間、違約金等問題產生糾紛,施明賜提醒,租賃雙方若有約定可提前退租,但至少要一個月前通知,若無通知則處一個月違約金;若雙方無約定,則可自行訂定違約金,但以一個月為上限。

內政部也強調,承租房屋的消費者,限租為住宅使用時,才有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的適用,如果是租房子販賣商品或辦公等營業用,則不適用這次新公告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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