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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法修正初審通過 破壞古蹟最重得坐牢5年

2016/05/12 17:0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朝野立委合照,慶賀文資法初審通過。(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日初審通過,提高拆除、毀損古蹟、考古遺址、國寶的刑罰,違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2000萬罰金。

對此,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蔡麗清指出,根據修正草案的法律條文,未來破壞古蹟者一定得坐牢;文化部長洪孟啟則說,提高罰責令人感到滿意。

現行文資法對於拆除、毀損古蹟,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表示,文資法過去因為罰責輕,對都更、開發業者不具嚇阻力,這次修法全面提高罰責,對文化資產保存將可發揮效力。

另外,根據修正草案內容,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修復和再利用,未依核定計畫進行,毀損歷史建築的全部或者附屬建築,則可處3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陳學聖在初審通過後也表示,這是給未來文化部長鄭麗君的一個禮物,與會民進黨立委管碧玲、黃國書、吳思瑤等人也與文化部長洪孟啟合照,慶祝文化資產保存法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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