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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除夕到初三加班 工資應加倍發給

2016/02/06 10:11

農曆除夕到大年初三這四天為法定休假日,行政院今天表示,徵得勞工同意在這四天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圖為行政院長張善政5日巡視台北車站春節運輸,並慰勞執勤鐵路警察。(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農曆除夕到大年初三這四天為法定休假日,行政院今天表示,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在這四天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上述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行政院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2月7日至2月10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的國定假日)。

行政院指出,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近年來因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的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

至於勞工在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但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行政院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情事。雇主如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社會局、處申訴,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違法的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維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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