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勞工局:春節上班 要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除夕到大年初三上班,雇主要加倍給工資。(記者蘇金鳳攝)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台中市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除夕及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放假日,雇主若請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依勞基法規定,除夕及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放假日,雇主若請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黃荷婷表示,若同時又是勞工的應放假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黃荷婷指出,從事服務業等勞工朋友常需於除夕及春節期間出勤工作,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春節期間出勤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
黃荷婷呼籲,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基法規定,以免衍生勞資爭議,一旦違法,將可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勞工局表示,若資方有未依法加發工資及補休假,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