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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火未報准 最高罰10萬

2011/03/10 06:00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台中ALA PUB大火案時表示,消防署已研議修改消防法,增訂未經許可在室內進行明火表演者,將處以二萬至十萬元罰鍰。

朝野立委昨都要求應管制室內明火表演,江宜樺說,消防署研議增訂消防法第十四條之一草案規定,公眾建築物及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禁止使用可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熱點之物體或器材,進行移動式表演或類似活動行為,但設有舞台設施,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申請核可者,得不在此限。」

草案規定,未經申請核可而表演明火者,管理權人須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複查者,管理權人須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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