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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法界看林案:沒有假贈與問題

2019/01/17 06:00

(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林鴻堯一、二審均遭重判,前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律師翁偉倫看完相關資料後認為法官「先射箭再畫靶」,顯然已對本案有立場;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律師顏世翠更說,「贈與」是兩造間的合意行為,本案贈與人與受贈人都同意這塊土地是贈與,第三人憑什麼說這是假贈與?非常奇怪。

無直接證據仍重判 法官立場鮮明

翁偉倫表示,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來說,本案一審判刑兩年十個月是史上最高,二審判十個月也不輕,惟細看判決理由,法官均以間接證據推論林鴻堯知情,立場鮮明,且在缺乏直接證據下仍重判,實在罕見。

翁偉倫認為,法官的遣詞用字顯示對財團或建商反感,批評林鴻堯受贈土地的目的其實是要取得優先承買權,破壞居住正義,不過,全案應回歸到「法」的層面較適宜,即是贈與人如果「主觀」認為是「贈與」,就應成立,法官如果以林的身家來反推他不可能接受這麼小額的贈與,恐讓民眾無法可循。

翁指出,林鴻堯就算因為想要取得優先承買權而接受贈與,仍不能推論這個贈與為虛假,充其量是「脫法」而非「違法」,且林的目的是為了公司著想,而非僅圖個人利益,遭到重判,「針對性較強」!

贈與兩造合意 第三人憑什麼說假

顏世翠則直言林鴻堯「很倒楣」,根據「債之相對性」而論,契約只對簽約雙方發生效力,如兩造認為這筆土地是基於「借錢」而移轉,那就是消費借貸;若認為是「買賣」,那就是價金;若認為是「贈與」,那就是贈與,豈可因為這個行為的目的是要取得優先承買權,就否定贈與事實?這就如同兩個人在吃麵,第三人在喊燙一樣,難以理解。

顏世翠指出,雙方都認為這是贈與,也到地政機關辦理過戶,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法律也沒有規定如果想要取得優先承買權,不得接受地主贈與。她認為,全案在民事上沒有問題,刑事卻判得如此重,令人費解。

高院先前的類似案例不多,就算成罪,也多判六月以下可易科罰金,律師黃帝穎就說,這種案子判人入監實務上「很罕見」,他也認為,判決的推論過多而客觀證據較少,是否有自由心證過度的問題,社會自有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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