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 刪委託書、秘書條款
公司法修法朝野協商結果
通過每季發放股利的「股王條款」 爭議條文下週五表決
〔記者黃佩君、彭琬馨/台北報導〕「公司法」修法昨進行倒數第二輪協商,包括大同條款、實質受益人申報等因重大歧見仍保留,但限縮委託書表決權、公司治理人員則有共識刪除,並通過每季發放股利的「股王條款」。目前政院版及委員提案仍有廿一條遭保留,將留待下週五院會表決,預計公司法修正草案最快下週五完成三讀。
昨有部分爭議條文獲共識,包括一七七條委託書表決權限縮折半條款,國民黨強烈反對,民進黨也未護航,因此刪除;二一五條之一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公司秘書)條款,國民黨認為會大幅增加公司人事成本,工商團體也極力反對,民進黨未堅持,亦予以刪除;第二二八條之一「股王條款」則通過,公司將可每季分派股利。
SOGO、大同條款 有歧見都保留
至於保留條文部分,第九條SOGO條款因朝野對非法變更公司登記經判決後是否可回溯、以及犯罪主體應如何認定等差異過大,因此拍板各黨團各自提出條文;一七三條之一大同條款,國民黨強烈反對,認為爭奪經營權情況將大增,民進黨則認為有配套仍可執行;廿七條廢除法人董事,朝野均認為茲事體大不可貿然刪除,但民進黨內部意見尚待整合,因此保留。
對於廿二條之一透明條款,因朝野對實質受益人揭露程度有歧見,因此保留;一九三條之一增加普通董事查閱權,經濟部草案加入董事在「執行業務之必要」時才可查閱,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否則可連罰,但時代力量仍認為這些但書在認定上有疑慮,因此保留。
另外,兼益(共益)公司專章部分,因對目前條文是否能幫助新創有疑慮,國民黨立委許毓仁接受經濟部於一年內擬出官版條文後再審,時力則不接受,因此保留;二一四條少數股東可向監察人提案對公司董事提起訴訟,時力提案將少數股東門檻自三%、持有一年放寬到一%、持有半年,獲得共識,但因連帶影響二一五條,待經濟部提出配套後討論。
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表示,目前保留條文中,由政院版提出者僅四條,其餘政院版修正一四四條均已二讀。
立法院朝野黨團就公司法進行協商。圖為院長蘇嘉全。(記者叢昌瑾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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