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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兒防老契約有效 判牙醫付母2233萬

2017/01/19 06:00

朱姓牙醫師二十年前與母親簽訂協議書,保證開設診所,需給付母親「養老金」,高等法院更一審依協議書內容,計算朱男十多年來的收入,昨判應支付扶養費兩千兩百多萬元。(記者楊國文攝)

與夫離異 舉債栽培兒當牙醫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經營牙醫診所的羅姓婦人,長年苦心並舉債兩千多萬元,栽培兩個兒子成為牙醫師,羅婦惟恐兩子日後不願扶養她,二十年前簽訂協議書,要兩人保證一旦自行開設診所,需給付她「養老金」;目前已是牙醫診所負責人的朱姓二兒子,因此被母親要求支付扶養費兩千五百萬元;朱男認為母親扶養他以金錢衡量,已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各審級法院原本都判朱男應支付羅婦扶養費一百七十八萬多元,但高等法院更一審依協議書內容,並計算朱男十多年來的收入,昨判應支付扶養費兩千兩百多萬元。

20年前 兒念大學簽訂扶養約

羅婦出身牙醫世家,卅年前出資在新竹地區開設牙醫診所,由丈夫經營,羅婦與丈夫七十九年離婚,因此將全部希望都放在栽培兩個兒子身上,並舉債兩千多萬元供他們順利完成牙醫系學業,成為牙醫師。

不過羅婦擔心日後兩個兒子不願扶養她,老年時須仰人鼻息,早於八十六年間和已成年的兩個兒子簽訂協議書,議定扶養方式,要求他們日後成為執業牙醫師後,要以執業收入純利的六成,按月攤還她五千多萬元。她因二兒子現已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因此要求支付她兩千五百萬元。

兒稱為診所賺3千萬 已清償

四十歲的羅婦二兒子朱男主張,母親和他簽訂協議書時,他只是二十歲的大學牙醫系二年級學生,竟約定他日後須清償母親扶養費用,且將母親扶養兒子的時間、心力換算成金錢,已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此外,當時協議書簽訂的基礎,是以他畢業後在母親經營的牙醫診所執業為原則,但他畢業後在母親的牙醫診所執業多年,已替母親賺進三千多萬元,應算清償完畢。

朱男並指出,法院若認為他應支付母親相關款項,應將他按月支付其母扶養費兩萬元、墊付母親所有的牙科診所員工薪資等予以扣除。

高院依協議書 判牙醫須付費

新竹地院、高等法院審理後,均認定羅婦請求「履行契約」有理,都判朱男應支付羅婦扶養費一百七十八萬多元。羅婦不服上訴,經最高院撤銷,一○三年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羅婦和二兒子朱男簽訂協議書時,朱男已成年,且他的收入優渥,羅婦的要求並未影響其生活,不採信二兒子說詞,依協議書內容規定,並計算十多年來他的收入,昨判他共應支付母親的扶養費為兩千兩百三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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