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正草案初審》業者未落實消防計劃致死可判7年 未到場救災罰千萬
屏東明揚大火造成4名消防人員殉職,引發基層消防團體呼籲修法強化職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30)日初審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明定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記者李文馨攝)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屏東明揚大火造成4名消防人員殉職,引發基層消防團體呼籲修法強化職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30)日初審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明定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若業者未派員到場協助救災,最高可重罰新台幣1000萬元。另也增訂消防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規範消防機關成立專責單位。
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部分,經協商,初審條文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化學品種類、數量等搶救必要資料,且應依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平台;此外,火災發生時,業者應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否則可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在罰則部分,若未提供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提供化學品種類及數量,可罰10萬元以上500萬元下罰鍰。另外,業者若未訂定、未落實消防計畫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7年徒刑。
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初審條文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從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經協商,朝野立委也增訂條文,強調主管對舉發人所為的解僱、調職行為不生效力。
初審條文也增訂規範,提高廠商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若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或是管制量達30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的必要業務,將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此次修法也增訂外界關注的消防職安規範,草案新增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要求成立中央安全衛生諮詢會,提出政策建議,以及各級消防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並由局長主持防護小組、擴大基層消防人員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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