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遷移蘭嶼核廢料跳票挨罰千萬 上訴判免罰確定
2024/08/15 22:14
台電公司未依時限選定蘭嶼廢棄物最終處置候選場,核廢料遷移跳票,被罰1000萬元,抗罰上訴判免罰確定。蘭嶼居民上凱道遊行要求遷出核廢料。(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電公司未依規定在2016年3月前選定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的最終處置候選場,核廢料遷移跳票,被核能安全委員會裁罰1000萬元。台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是因台東及金門縣不辦公投所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不應對台電開罰,判台電勝訴,撤銷原處分;全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台電向核能安全委員會(前身為原子能委員會)提出計劃,預訂2016年3月完成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選址作業,經濟部辦理選址篩選、建議候選場址遴選作業後,公告台東縣達仁鄉、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建議候選場址。
不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發現,台電未能於2016年3月底前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提出最終處置場址,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台電公司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電主張,當初建議候選場址已經公告,經濟部也已函請候選場址的台東縣與金門縣政府辦理公民投票,但地方性公投繫於地方政府是否同意配合辦理,這2個地方政府拒絕配合辦理公民投票,不能歸責於台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台電公司並無地方政府監督權責,台電請求撤撤原裁罰有理,判台電勝訴免罰。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北高行更一審亦認定,原處分裁處台電有誤,判台電勝訴。
全案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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