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核廢料遷移跳票再被罰3千萬 台電免罰勝訴確定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認定台電公司在蘭嶼核廢料遷移計畫跳票,6年前開罰1000萬元,但台電不服,正行政訴訟中;原委會後續追查認為,台電違規行為仍未改善,加重開罰3000萬元,台電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台電勝訴免罰,原委會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仍判台電勝訴,全案確定。
原子能委員會認為,台電公司遲未將貯放在蘭嶼的低階核廢料遷移,2016年8月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裁罰新台幣1000萬元;後來,原委會發現,台電違規狀態持續存在,認為台電有怠惰不作為的故意,於2017年11月加重裁罰3000萬元。
台電之前遭罰1000萬元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2019年4月間判台電勝訴免罰,上訴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正由北高行更一審審理中。本案台電再被罰3000萬元,台電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電主張,當初建議候選場址已經公告,經濟部也已函請候選場址的台東縣與金門縣政府辦理公民投票,但兩個地方政府拒絕配合辦理公民投票,不能因此認定是台電的不作為導致。
台電指出,為因應經濟部推動的國營事業改造計畫,經濟部同意後,於2015年間解編台東區處溝通小組,並將其回歸至核後端處,並無違法。
原能會認為,台電擅自解編台東區處溝通小組、未配置處置計畫規劃的足額人力辦理公眾溝通,加上督導會報從2014年1月起已逾3年未召開,已違反「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而且台電未訂定具體明確的計畫時程提送核定,才加重開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規定,最終處置計畫及計畫時程是否有修正的必要或修正範圍為何,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自行決定,本案中,台電僅在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執行,原能會加重裁罰違反不當聯結禁示原則,構成裁量濫用,撤銷裁罰3000萬元,判台電勝訴免罰。原能會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儘管台電提報最終處置計畫給經濟部核定,但相關的執行及進度,並非台電可全盤決定,也不是經濟部有權得命台電配合辦理,在場址條例施行後,屬經濟部權責,原能會裁罰台電3000萬元為無理由,故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