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新豐鄉長徐茂淦 涉貪圖利判刑撤職
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徐茂淦(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民黨籍新竹縣新豐鄉前鄉長徐茂淦,被控任內利用職務要求業者免費幫他拆除弟媳的老宅,再指示下屬開放垃圾掩埋場,供業者非法傾倒廢棄物,涉圖利業者72萬元,去年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3年6月刑、褫奪公權3年確定;懲戒法院日前再判他撤職3年。
監察院指出,徐茂淦2018年3月間位居新豐鄉鄉長,為地方行政機關首長,領取國家俸祿,本應恪遵法令規定,廉潔自持,創造民眾福祉,竟片面要求盧姓業者無償為其曾姓弟媳拆除自家青埔子老宅,並口頭允諾以新豐鄉公所名義,將老宅前的水溝改善工程發包予盧的公司施作。
監察院表示,拆除後衍生廢棄物清運問題,徐茂淦利用職務之便,要求林姓下屬開放新豐掩埋場,以供盧男可於2018年4月4日、5日、8日清明連假期間3日內,無限制違法傾倒事業廢棄物。
監察院認為,徐茂淦僅為圖自己與他人利益,導致新豐掩埋場非法堆置事業廢棄物高達百噸之多,明顯有失公務員之職責,損害公務員之廉潔性,以國家公器恣為他用,所為殊值非難違失情節重大,經彈劾案審查會通過移送懲戒法院。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林盛豐表示,新豐鄉公所肩負新豐掩埋場經營管理職責,卻任私人利用假期入內違法傾倒事業廢棄物,如入無人之境,衍生圖利特定人等違法情事,固然是少數主管人員恣意妄為,法治觀念薄弱所致,然相關承辦單位未能及時察覺異常,以遏阻不法情事擴大,足見內控機制失靈,故亦函請新竹縣政府應督飭新豐鄉公所確實檢討改進。
懲戒法院認定徐茂淦違失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機關信譽,日前判其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可上訴。
刑事部分,徐茂淦被控涉圖利業者72萬元,最高法院去年10月認定徐觸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維持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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