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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當庭釋放3名毒蟲 裁定理由曝光...

2023/02/03 16:26

警方起獲海洛因4包、安非他命6包、電子磅秤、夾鏈袋及注射針筒12支等贓證物。(記者邱俊福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中山警分局中山二派出所2日攔查一部車,起出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並依現行犯逮捕宋姓駕駛與2名乘客。不過宋男被捕後向台北地院聲請提審,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後,認為員警未錄到宋男同意搜索的畫面,判定逮捕不符合法定程序,裁定當庭釋放3人。

北院說明,「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刑事訴訟法」最大差異,在於界定警察的行政裁處與刑事訴訟搜索的界線,其中又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8條為主要判斷依據。其中第6條規定查驗一般人民身分的條件,第7條規定查驗身分時可得行使的方式及手段,第8條主要是針對交通工具的查驗及檢查,惟員警縱以上列法律條文為查驗依據,仍不得逾越範圍升級至搜索。

北院指出,本件員警逮捕宋男等三人,最主要的前提是發覺宋男為持有毒品的現行犯,接著依序搜索、逮捕蔡、馮兩名乘客,故本件逮捕是否合於過程,最主要的判斷因素,即員警發覺宋男持有毒品的程序。

法官訊問員警及宋男後,雙方對於是否同意搜索隨身背包,各執己見,宋男堅詞否認同意,而在勘驗員警三段密錄器內容後,也未看到宋男同意搜索的畫面,在刑事訴訟保障被告權益「罪疑惟輕」前提下,僅能把利益歸於被告。

北院認定,宋男並未同意員警搜索,故員警於搜索後起出疑似毒品包,再依持有毒品現行犯逮捕宋男的行為,並未合於法律程序。同理,員警逮捕兩名乘客亦不符合法定程序。北院因此認定,員警逮捕拘禁宋、蔡、馮等三人不符法定程序,2日裁定當庭釋放。

中山分局表示,2日凌晨4時許,巡邏警網在北市林森北路376號前,見一輛白色租用轎車停等紅燈時超越停止線,遂上前盤查,42歲宋姓男駕駛與前座蔡男、後座馮女,3人配合下車受檢,經當事人配合檢視其所攜帶的背包及車內物品,發現背包內有一藍色保溫瓶,由其自行打開瓶蓋供檢視之際,員警當即目視發現內有白色結晶體和白色粉末。

宋男等3人皆坦承這些物品為毒品,共起獲海洛因4包、安非他命6包、電子磅秤、夾鏈袋及注射針筒12支等贓證物,隨即將3人帶返派出所偵訊,並以毒品檢驗試劑初步檢驗這些物品,均呈陽性反應。

對於北院裁定放人,中山分局表示尊重,強調將再精進員警執法作為,另針對違法持有毒品部分會持續依法查察,函送檢方偵辦。

警方攔查可疑車輛,查獲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大批毒品。(記者邱俊福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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