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2度排放污水被罰221萬 興訟抗罰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該工廠敗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一間資本額2億6000萬元的印刷電路板工廠,2019年間兩度被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查到所排放的廢水氫、銅值超過標準,收到221萬餘元罰單。工廠認為環保局小題大作,裁罰金額過高,違反比例原則,興訟要求撤邀罰單,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局是依照裁罰準則計算,並未濫權,日前駁回其訴。
該工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主要生產印刷電路板,2019年5月間,環保局派員前往稽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測,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5.5(限值6.0~9.0)、銅13.5mg/L(限值1.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依照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參酌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3條規定,裁處202萬8000元罰鍰,並處環境講習2小時,要求限期改善。
2019年7月間,環保局再次前往稽查,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9.3(限值6.0~9.0)、銅1.56mg/L(限值1.5mg/L),還是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二度依照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規定裁處18萬9000元罰鍰,並以1年內違反相同條款2次為由,處環境講習4小時。
工廠不服,興訟抗罰,主張環保局採驗未達標準的原因是製程設備中的「微蝕槽」因不明原因破裂滲漏,部分雙氧水流入污水處理設備,致污水處理設備沉澱污泥上浮外流,另加藥機所使用硫酸過多,以致放流水銅含量及氫離子濃度超標,工作人員及時發現,污水處理迅即獲得改善,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認定屬實,並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
工廠強調,發生事故純屬意外,縱認有疏失亦極輕微,意外事故造成污染時間短暫,情節並非嚴重,工廠更未因此意外事故而獲益,且時值武漢肺炎全球蔓延期間,至今仍未停止,各行各業均受嚴重影響,環保局小題大作,裁處高達200萬餘元罰鍰,手段過苛,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工廠負有妥善操作維護廢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水至地面水體應符合放流水標準的義務,本案縱非出於故意,亦難謂無過失。
合議庭認為,環保局依照裁罰準則計算公式,得出兩次違規應罰221萬7000元,並無違誤,也沒有情輕法重、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故判工廠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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