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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禁設分所 大法官宣告合憲

2021/10/01 17:28

大法官1日做出第809號解釋。(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事務所在台中的洪姓不動產估價師,因在台南設立分事務所,被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認定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規定「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處以警告與申誡處分。洪男質疑法律侵害人民工作權,聲請釋憲,大法官1日做成第809號解釋,宣告合憲。

洪男的主事務所在台中,卻接受台南地院委託,辦理一起不動產估建案。民眾質疑洪男違法在台南偷設分事務所,估價之後又未在報告書上簽名,向懲戒委員會檢舉他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

該法第9條規定「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委員會審理後認定洪男違規,報請台中市政府開罰。偷設分所部分,處以警告、漏未簽名則是申誡。

洪男不滿,質疑法律侵害人民的工作權,也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

大法官1日做成809號解釋,直指立法者為了追求公共利益,限制人民從事工作、時間、地點、內容等執行執業自由,手段與目的有合理關聯,即符合比例原則與保障人民執業自由。

大法官解釋,不動產估價良窳影響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甚鉅,估價師受委託人請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等估價業務,因價格與報告書有密切相關,應由估價師親自執行,以確保估價品質。為了權責相符,法律規定禁止設分所,以利管理並避免「借牌執業」,屬於公共利益,具正當性。

再加上估價師可「一處開業,全國執業」,法律未限制執業區域,估價師的工作權並未遭到侵害。

綜上,大法官認為法律所設的限制尚稱合理,未違反比例與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宣告合憲。但大法官也提醒,該法應隨著時代演進,並參酌其他專門職業人員的主、分事務所設置規定,適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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