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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違憲》法界:應賦予被害人訴訟參與權

大法官宣告少事法未保障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違憲。(記者吳政峰翻攝)

大法官宣告少事法未保障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違憲。(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1/07/17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昨作成805號解釋,直指「少年事件處理法」未給被害人陳述意見權,違反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律師廖芳萱認為,少事法的立法保護對象是非行少年(加害人),使得規範通篇圍繞在非行少年權益上論述,但近年來被害人權益逐漸獲得重視,司法院可趁此修法賦予被害人訴訟參與權。

廖芳萱表示,少事法的程序規範部分參考「刑事訴訟法」而來,我國刑訴法的適用客體主要是被告,從程序上而言,多以被告角度出發,移植到少事法,也多從非行少年保護面向設計規範。

刑事訴訟長期「重被告、輕被害人」的設計,近年來讓被害人炸鍋,相關機關修正訴訟程序時,開始側重兩造權益,去年已讓被害人或家屬可聲請「訴訟參與」,保障陳述意見的權利。

廖芳萱指出,少事法可比照辦理,賦予被害人在少年事件的訴訟參與權利,但因非行少年在法律上視為應保護的角色,故修法時仍應注意被害人與非行少年間的距離,不宜全抄刑事訴訟相關規定。

一名專辦婦幼案件的檢察官表示,少年法庭有「先議權」,可依職權先調查犯罪事實(類似檢察官角色),再決定如何審理,法官若認為事實明確,就不會傳被害人到庭。此制盲點在於,被害人若未到庭,就無從得知非行少年的辯詞,沒辦法反駁其說法,也無法交互詰問,難讓真理越辯越明。

他認為,法院保護少年的同時,也應聽見被害人的聲音,因此修法加入被害人訴訟參與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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