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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客公寓大門外裝監視器防盜 法官判拆理由曝

2024/10/17 00:22

曹姓男租屋客在房門外天花板安裝監視器挨告,台南地院以不符民法規定,判須拆掉監視器。(示意圖,記者王俊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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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公寓門外裝監視器 律師江信賢:共有人可依侵權、不當得利求償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曹姓男房客,在房間大門上方天花板安裝監視器防盜,鄰戶陳姓女屋主指曹男在公共空間裝監視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提告要求拆掉並賠裝監視器的不當得利。台南地院查指該公寓有58戶,曹僅拿出另3戶同意書、未依民法取得多數共有人同意,判須拆掉監視器,同時賠200元給陳女。

陳女主張,她與曹男是該棟公寓5樓的住戶鄰居,曹男是租屋的房客,曹男未經公寓其他共有人同意、在其租屋大門上方天花板安裝1個監視器,妨害各住戶管理共有物,該公寓已有安全設施,曹男不一定要裝監視器,所以應拆掉監視器。此外,曹男從2021年8月底裝監視器,到2024年6月下旬的不當得利,以1年1萬元計算,3年要賠她3萬元。

曹男則說,其租屋大門兩側與上方都貼有幾張斑駁春聯、上方牆面有數條電線,其他共有人未干涉、反對,可認公寓共有人有默示分管契約;且他有請同樓層住戶簽同意書。陳女不滿他裝監視器,近年相繼以毀損、竊盜方式破壞他的監視器,發生許多紛爭,對他精神有莫大壓力,要求駁回陳女之訴。

對於雙方紛爭,南院法官引用民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並指,曹男監視器裝在房門上方天花板,此位置是公寓的共用部分,性質上是對共用部分的管理使用行為,應依民法820條第1項,取得多數共有人同意,才能安裝。

法官說,該棟公寓有58戶,曹男只拿出同樓層另3位住戶出具的同意書,顯然不符合民法820條第1項規定,曹男自行在門前天花板安裝監視器,難認合法妥適,並妨害其他共有人就共用部分的所有權,曹男須把監視器拆掉。

至於陳女的求償,法官表示,曹男所說安裝監視器約近兩年時間,其裝設目的是為防盜,此防盜的利益難以證明其數額,審酌曹安裝的時間長短、又位在天花板,使用的範圍甚小,及陳女是共有人受損情形,判曹應付200元給陳女即可,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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