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到台灣20年不識中文? 婦拒作證挨罰1萬
台中高分院認為,阮氏在1998年就嫁到台灣,在台灣生活已20年,且於2年前涉入刑案,曾到台中地檢署開過庭,獲不起訴處分,難以用自己是越南人等理由拒絕作證,維持1萬元罰鍰,全案確定。(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嫁到台灣20年,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的婦人阮氏,其夫涉入重利罪刑案,台中地檢署傳喚阮氏出庭當證人,阮氏置之不理,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處罰阮氏,阮氏雖辯稱她是越南人,不識中文,又罹患癌症治療中,法院卻認為,她已在台生活已20年,也曾因涉入刑案到台中地檢署出庭,雖有癌症治療記錄,卻沒有住院等不能出庭的合理理由,依據刑事訴訟法裁罰1萬元確定。
裁定書指出,阮氏的丈夫涉入重利罪,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於今年5月7日寄發通知書,傳喚阮氏於同月21日出庭當證人,但阮氏沒有收傳喚書,郵差把傳喚文書寄存於中市警局清水警分局大秀派出所,並於阮氏住處大門張貼送達通知書,阮氏都置之不理,沒有去領傳喚書,也沒有出庭作證,阮氏的丈夫並於今年7月出國,至今仍未返台。
台中地檢署向台中地院聲請裁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可科以3萬元以下罰鍰,台中地院裁罰1萬元,阮氏不服而向台中高分院抗告。
阮氏宣稱,她是越南人,看不懂中文,且老公出國,收到傳喚文書也看不懂,另外,她提出醫院的診斷書,指稱自己罹患癌症第三期,正在治療而無法出庭。
台中高分院卻認為,阮氏在1998年就嫁到台灣,在台灣生活已20年,且於2年前涉入刑案,曾到台中地檢署開過庭,獲不起訴處分,難以用自己是越南人等理由拒絕作證,至於罹患癌症之說,阮氏雖於今年5月15日求診,但開庭當天並未求診,也沒有住院等無法出庭的合理理由,據此維持1萬元罰鍰,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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