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大火 董事長劉安晧、總經理呂英誠遭求刑5年
屏東地檢署偵結明揚大火案,檢方進行說明。(記者葉永騫攝)
〔記者葉永騫、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明揚工廠大火造成10死112人傷的重大傷亡案,屏東地檢署經過4個多月的調查後,今天召開偵結說明會,檢方依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明揚公司董事長劉安晧、總經理呂英誠等6名管理階層幹部,劉安晧、呂英誠各求刑5年徒刑;鄭姓協理、王姓工安課長求處4年10個月徒刑;阮姓生管課副課長及倉儲組長求處4年8個月徒刑。
檢方表示,112年9月22日晚間發生於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屏東地檢署立即調派主任檢察官許育銓率專案小組前往調查,完成相驗程序,經過專案小組4個多月多次前往爆炸現場勘驗、蒐證並執行數波搜索及傳喚相關人員超過百餘人次,並委請專業機關進行鑑定、召開專家會議逐一進行討論,經過縝密調查後偵查終結。
檢方認為,劉安晧等人,明知明揚公司存放的原物料無防止高溫設備有引發火源之虞,亦知悉原物料倉庫存放之生產物料C40-P架橋劑,其安全資料表載明為有機過氧化物,應置放在室溫30°C以下通風環境,且存放數量有最高安全存量之限制,卻漠視未加注意,為求生產方便,將生產物料C40-P超過安全管制存量,大量置放在室溫逾30°C,且通風設備不良之原物料倉庫,並與其它易燃原物料物品併放,9月22日當日,C40-P存量高達3000公斤,遠超過存放管制量100公斤達30倍,致C40-P架橋劑,因存放環境不佳,導致分解產生揮發性氣體,將塑膠袋撐破,氣體連同C40-P粉狀物粉塵散出,因蓄熱高溫產生大量白煙,進而產生強烈爆炸及起火。
屏東地檢署認為,劉安晧等6人涉及過失致死、過失傷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罪罪嫌,為求生產,使員工陷入工安危險,造成重大傷害,劉安晧、呂英誠2人在發生飾辭狡辯,企圖推予他人卸責,未見悔意,因此求處最刑度5年,其他4人也是從重求刑。
檢察官偵辦的各項進度及日誌厚達44頁。(記者葉永騫攝)
明揚大火後工廠仍維持現狀還未拆除。(記者葉永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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