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電箱爆炸致民房燒成凶宅 台電判賠屋主房價差額及租金損失
當時新北市新莊區忠孝街民宅失火,疑似就是畫面中右側的變電箱因地震搖晃傾斜、爆炸,進而引發火勢。(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電公司在新北市新莊區忠孝街一棟公寓旁架設的2層樓高的「亭置式」變電箱,5年前突然爆炸,引發火警,造成一死一傷;李姓女屋主指控,台電設置變電箱有管理不當等缺失,火災導致房屋成為凶宅,使她遭受屋價損失,求償975萬元;高等法院認定,台電就變電箱的設置和保管均有過失,應負擔凶宅屋價貶值等損失,判應賠償李女706萬多元,並應從2016年9月起,按月支付4萬元租金損失直到判決確定為止。仍可上訴。
李姓女房東具狀主張,台電設置的這處亭置式變壓器就在她擁有的房屋前,當時發生爆炸、起火燃燒,延燒至她的房屋,除燒毀房屋,還造成屋內居住人死亡,可見台電設置變壓器不當、保管也有欠缺,因此依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台電賠償房屋修繕費用,還有成為凶宅的交易性貶值損失、房屋租金損失共 975萬多元,並要求台電不得於原處所設置變壓器。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這座變壓器於1995年即設置,依內政部消防署鑑定意見,此變壓器設置時即有內部一側B套管井絕緣距離不足的缺失,且台電使用20年未更新,以致於2015年4月20日發生地震時加劇搖晃位移的幅度,在絕緣距離不足下,產生短路閃絡現象,引起變壓器內部絕緣油爆炸起火,並延燒至房屋。
高院認為,台電是國營事業,在公有土地道路上設置變壓器並延燒該房屋,並導致相鄰的房屋燒毀,依法即應推定其就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相鄰房屋燒毀,依法即應推定台電就設置或保管方面有欠缺,不得主張已就損害發生盡相當注意的義務,而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認定,李女已提出證明,扣除折舊後,確實受有房屋必要的修繕費用328萬2498元;經囑託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結果,確實因為凶宅受到交易性貶值損失314萬7305元,此外,自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為止,遭受無法出租房屋的損失共64萬元,共706萬9803元。另外,高院也判准,台電應自2016年9月起至判決確定日為止,按月支付李女4萬元的房屋租金損失。
至於李女請求台電不得於原處所再設置變壓器一事,則被駁回。仍可上訴。
2015年4月20日新北市新莊區忠孝街這處變電箱爆炸起火波及鄰宅燒死老翁,當時消防人員撲滅火勢後持續對起火的變電箱噴水降溫。(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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