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商、學校內要13歲女友口交 男大生判賠72萬
2020/04/12 11:51
劉姓男大生要求少女口交,需賠償72萬元。(示意圖)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6年間,劉姓男大學生在超商、學校石椅及停車場內,要求年僅13歲的女友小藍(化名)口交,家長事後發現氣憤提告,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本案發生於2016年間,小藍遲至去年才提求償,已罹於時效,她的父母較晚得知,仍可求償,最後判決劉男及其家長賠償小藍父母合計72萬元。
檢警調查,劉男於2016年間透過網路遊戲結識小藍,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同年5月間,他不顧超商內有顧客、店員,竟拿外套蓋住自己下體與小藍頭部後,要求小藍口交,之後還在小籃的學校石椅、停車場內,要求她口交。
同年7月間,劉男不顧小藍學校當時是考場、人很多,竟又要求她在停車場口交,小藍擔心被發現,曾拒絕說:「不要」,但劉男不死心勸說:「幫我一下」,小藍因擔心男友提分手,在劉男面前蹲下,正在猶豫之際,就被壓頭口交。
同年8月,2人因瑣事爭執,加上口交事件分手,前年間,社工到小藍家中家訪會談時,發現此事,依法進行告發。
刑事部分,一審法院認定劉男壓著小藍頭部進行口交,屬強制行為,其餘是你情我願,判刑4年6月,全案上訴高院審理中。
被害者小藍及家長也向劉男及其父母提出150萬元求償,劉男否認犯行並主張時效消滅;雖刑庭認定「壓頭」屬強迫行為,但民庭法官審酌雙方是情侶,且依小藍所述,當時已非首次口交,小藍之所以排斥,是怕被人發現,兩人事後仍繼續交往及有口交行為,判定未達強迫程度。
不過,由於本案發生於2016年間,小藍直到去年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已罹於時效,但她的父母較晚得知,仍有權求償,判劉男及家長賠償合計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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