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患病逾20年長期住院 夫訴請離婚法官准了
2024/06/09 18:37
苗栗地方法院法官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8款明文規定,判准這對夫妻離婚。(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婚禮上,常見新人互許「不論生老病死、貧窮疾病,不離不棄,互相扶持」誓詞,但實際在民法上,沒有對夫妻有此約束。苗栗縣一名丈夫,因妻子婚後罹患思覺失調症,喪失自理能力,長期住院治療也未見好轉,夫妻分居逾20年;丈夫訴請離婚,苗栗地方法院判准。
該名丈夫主張,他和妻子結婚40年,婚後育有一名子女,現已成年;然妻子於婚後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喪失自理能力,自2003年起住院接受治療,迄今未見好轉,並於2020年經法院裁定由妻子的胞弟擔任妻子的監護人。夫妻倆未同居生活逾20年,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訴請離婚。
妻子的胞弟為姊姊答辯表示,姊夫主張的事實均屬實,姊姊、姊夫兩人分居已20餘年,姊姊住院期間均由娘家負責,目前也已入住養護中心,他同意姊夫與姊姊離婚,但希望外甥可以協助分擔姊姊之照顧費用。
因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按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法官調查這對夫妻的現況後,再核與雙方子女到庭所做證述,表示爸媽20多年未居住一起,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並表示願意分擔母親照顧費用等。
法官認為,該名妻子因患精神疾病已達不堪與丈夫共同生活之程度,且經過長年治療,仍須持續於機構中照護,認其疾病已達重大而難期回復之程度。從而,其夫依民法之規定請求離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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