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來路不明手機充電器釀火災 房客被判拘役30天
2024/05/14 20:08
陳姓男子使用手機充電器不當,引發火警。(資料照,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提供)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竹南鎮大埔一街一棟5層樓的出租套房透天厝,去年2月間發生火警,有1人一度受困頂樓,經消防人員滅火後救出,沒有大礙。消防局調查,為4樓租客陳姓男子使用手機充電器不當引發火災。苗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罪,處陳男拘役30日。
這起火警發生於去年2月10日上午7點34分許,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獲報後,派遣竹南、頭份、造橋及後龍等消防分隊人車前往搶救。消防人員到場,發現失火透天厝的4樓後側冒出火煙,有1人在頂樓陽台待援,立即拉水線入內救援,順利將受困民眾平安引導下樓救出,並將火勢侷限於4樓後側房間,於40分鐘後將火勢撲滅,燃燒面積約4坪。
案經消防局火災鑑定人員調查,發現為起火房間的租客陳男,使用手機充電器不當,導致手機充電器因刃片短路引燃被褥、彈簧床等可燃物,進而造成火勢擴大,致生公共危險,全案交由警方依法送辦。
陳男坦承,他從公司貨車上取得來路不明的手機充電器後,拿回租屋房間使用,為自己的手機充電。
法官認為,陳男未注意所使用之手機充電器是否符合安全標準,亦未注意手機充電器、插座之使用及保養狀況,因而將來路不明之手機充電器插入插頭為其手機充電後,導致該手機充電器因刃片短路而發火警,燒燬房東之物品並危及周遭公共安全,且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實有不該。
惟法官念陳男犯後均坦承以告而未加爭執,犯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學歷、現從事工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罪,處陳男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
板橋火燒車畫面曝!機車遭轎車追撞 飛對向撞電視台採訪車失火
-
汐止姜子寮公園旁工寮火警 竟是7旬翁燒報紙照明引燃
-
守護市民健康不放假 高市財政局查緝獲佳績
-
爆炸聲頻傳!台南佳里塑膠工廠陷火海 出動消防機器人
-
煙霧還在冒!台南佳里工廠火警已控制 環保局籲室外戴口罩
-
大熱天國3火燒車 消防籲做好保養檢查
-
苗栗警飛撲壓制槍砲通緝犯引燃爆裂物 驚險畫面曝光
-
玩水去! 頭份水漾步道、竹南獅山親子公園28日起開放戲水
-
休旅車翻落田 警消到場救援「不見人」!
-
小7進駐台鐵苗栗站 比「7–11」多1個小時營業早上6點就開
-
台3線大型重機撞破水管起火 一度「水火交融」
-
《苗栗》公館2都計道路 獲核定1億餘元興闢
-
《苗栗》苗市、頭份、竹南3公園 本週五、六開放戲水
苗栗縣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