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籍漁工幻想船長聯手船員要殺他 先下手為強殺死印尼同事
刑事局警方及海巡人員登船攻堅,押解在公海上殺人的越南籍陳姓男子。(資料照,記者姚岳宏翻攝)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籍漁船豐國616號遠洋漁船,去年4月28日在印度洋距南非開普敦東南方約674海浬的公海發生殺人事件,越籍陳姓漁工因精神不穩出現幻想,懷疑船長聯手船員要殺他,於是先下手為強持刀殺死J姓印尼籍同事,高雄地院認定他罹患精神疾病,依法減刑後,再依殺人罪判徒刑6年6月。
我國豐國616號遠洋漁船上有25名漁工,包括18名越南人,7名印尼人,皆非台灣人,船長也是越南籍,去年4月28日在印度洋距南非開普敦東南方約674海浬進行撈捕作業,33歲印尼籍J姓船員當天在冷凍區整理漁貨時,遭越南籍陳姓船員持漁刀殺害,船長趁陳嫌行兇後、進入船艙儲藏室躲藏之際,立即將艙門反鎖,並駛向模里西斯尋求援助。
刑事局獲報指派駐南非高姓警察聯絡官趕赴模里西斯,由於他出身刑事局生物科,具鑑識專業,在模國同意下,登船初步採證,鞏固相關事證。陳嫌仍拒絕交出兇刀,該船於5月16日啟程返台,歷經近1個月航程,接近台灣近海時,在海巡署偉星艦及PP-10075艇戒護下,順利於6月14日返抵台灣,並停靠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海巡隊的旗津公務碼頭,由專案小組上船攻堅,順利將陳嫌拘提到案。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由於被告和被害人國籍不同,審理時須多方翻譯才能進行庭訊,審理程序曠日廢時,經被害人家屬同意,檢辯審3方都認同不適用國民法官法,因此改採一般刑事審理程序。
由於陳男坦承犯行,但辯稱自己上船工作後,一直聽到船長要對他不利,還聯手其他船員要殺他,於是他才會先下手為強,拿刀殺死J姓印尼籍同事;法官請醫院針對陳男精神狀況進行鑑定,確認他犯案時確實有精神問題,因此依法減刑後,依殺人罪判徒刑6年6月,但入獄前應至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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