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翻譯審理久 越南漁工殺印尼漁工不適用國民法官
刑事局警方及海巡人員押解涉嫌殺人的越南籍陳姓嫌犯。(資料照,記者姚岳宏翻攝)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籍漁船豐國616號遠洋漁船,今年4月28日在印度洋距南非開普敦東南方約674海浬的公海發生殺人事件,越籍陳姓漁工涉嫌持刀殺死J姓印尼籍同事,雄檢偵結起訴後,高雄地院認為,由於被告和被害人國籍不同,審理時須多方翻譯才能進行庭訊,審理程序曠日廢時,經被害人家屬同意,檢辯審3方都認同不適用國民法官法。
我國豐國616號遠洋漁船上有25名漁工,包括18名越南人,7名印尼人,皆非台灣人,船長也是越南籍,去年4月28日在印度洋距南非開普敦東南方約674海浬進行撈捕作業,33歲印尼籍J姓船員當天在冷凍區整理漁貨時,遭越南籍陳姓船員持漁刀殺害,船長趁陳嫌行兇後、進入船艙儲藏室躲藏之際,立即將艙門反鎖,並駛向模里西斯尋求援助。
刑事局獲報指派駐南非高姓警察聯絡官趕赴模里西斯,由於他出身刑事局生物科,具鑑識專業,在模國同意下,登船初步採證,鞏固相關事證。陳嫌仍拒絕交出兇刀,該船於5月16日啟程返台,歷經近1個月航程,接近台灣近海時,在海巡署偉星艦及PP-10075艇戒護下,順利於6月14日返抵台灣,並停靠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海巡隊的旗津公務碼頭,由專案小組上船攻堅,順利將陳嫌拘提到案。
死者因家境貧困,又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他的妻子第2胎產下雙胞胎後,為了能支應養育3名小孩的費用,也出國到馬來西亞從事幫傭工作,3名幼子僅能託印尼的外公外婆代為照顧,J男不幸死亡的消息傳回老家後,家人哭斷腸,為了能讓他們暫渡生活難關,檢察官也主動聯繫刑事局派駐在馬來西亞的聯絡官,協助被害人家屬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讓他們最高能領到180萬的補助。
陳男被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後,因身分為越南籍、被害人家屬為印尼籍,在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中,被害人家屬如果到庭參與審判,通譯人員需先將證據內容、罪責與科刑調查資料、審(包含職業法官、國民法官)檢辯三方詢問及詰問問題由中文翻譯成越南文,讓被告理解後,再針對被告的回覆意見從越南文翻譯回中文,讓審檢辯知悉,再由印尼語通譯將由越南語通譯所翻譯成中文,再翻譯為印尼語供被害人家屬知曉。
此外,被害人家屬意見還得由印尼語通譯翻譯成中文後,再由越南語通譯據以翻譯成越南語讓被告知悉,可預見審理程序必將曠日廢時,因此經與被害人家屬溝通後,家屬表示沒有意見,審檢辨也同意此案不適用國民法官法,改為一般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