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家具擋住漏水處 老宅交屋才發現漏水求償勝訴
買40年老宅驗屋被租客家具遮蔽漏水處,交屋入住發現嚴重漏水提告求償勝訴。(記者黃良傑攝)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雄陳姓男子向王姓女房東購買屋齡40年的老宅,屋內原住張姓房客,交屋前未發現滲漏水嚴重,搬入後察覺漏水處遭原租客的舊家具遮蔽,立即通知賣方,但遭推稱只是老屋潮濕,並非漏水,陳男請抓漏公司鑑定確定漏水,估價修漏總工程款需40餘萬元,提告要求屋主賠償修檢漏費用,並告房客用詐術騙他沒漏水,求償92萬餘元,被告指買方會同不動產仲介驗屋5次,並勾無滲漏水,否認有詐,高雄地院判決女房東應賠43萬元。
至於同案被告張姓房客,買方陳男並未舉證其使用家具遮漏詐術,對方請求被告房東與房客共同賠償損害及不當得利,共計92萬餘元,法官判房東敗訴要賠,但房客獲勝訴免賠。
老屋買主陳男請來委託鑑定的抓漏專家作證,指因房子已經是40多年老房,可以確定是外牆防水能力不足,有些老房雖然沒有加防水,但是外牆夠強化也不一定會漏水,故應是外牆能力不足才會造成漏水,但房屋內部的浴室漏水更嚴重,浴室本身防水層太老舊已無效用,並證稱已有壁癌現象,代表至少已持續漏水4、5年。
被告辯稱房屋於出售前,並無大幅整修、粉刷或翻新,因此簽約時在現況說明書內「建物現況是否有滲漏水情形」欄位勾選「否」,並經雙方簽名確認,並無故意隱瞞滲漏水情事。
此外,因現場物品多,櫥櫃均為木製,並未因滲漏水浸泡而有損壞,如果交屋前該屋有滲漏水,房客所使用的櫥櫃早因長期浸泡水中而損壞,原告於購屋前多次前往現場看屋,應可發現端倪,被告交屋前也認為無滲漏水情形,僅係因老舊、較為潮濕而有壁癌之狀況。
陳男告房客施用詐術隱瞞漏水瑕疵構成詐欺,法官審酌房客長期居住該房屋內,有裝潢或家俱,致未發現滲漏水尚屬合理,不能僅因被告保證無漏水,即認為被告有故意施用詐術詐欺原告侵權行為,故判張姓房客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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