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鋼甄試電子舞弊案 2考生二審大逆轉改無罪定讞
中鋼甄試電子舞弊案,2人上訴後大逆轉,高雄高分院改判無罪定讞。(資料照)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國營事業單位工作穏定,是許多求職者的最愛,卻不時傳出舞弊案,黃姓男子等人於3年前參加中鋼人員甄試,在高雄場三信家商應試,被控利用電子設備作弊,一審依詐欺得利未遂罪,各判黃男、邱黃姓男子55天拘役,2人上訴後大逆轉,高雄高分院改判無罪定讞。
法院表示,二審改判無罪理由,是法官認為被告就算靠電子舞弊錄取,進入中鋼公司任職,所領的薪俸是因為個人的工作,以及付出的勞力所取的酬勞,薪資所得與考試甄選並無直接關係,才廢棄一審原判決,改判無罪;至於被告遭求償各50萬元,一審駁回目前還上訴中。
判決書指出,被告黃男、邱男等5人於2017年2月間,參加中鋼委託金融研訓院舉辦的新進人員甄試,5人被控找上舞弊集團,利用電子設備做弊做答,協議以100萬到130萬不等酬勞,待榜上有名,便將錢滙交舞弊集團。
被告考試前疑將手機綑綁藏於衣褲內,接聽答案用的無線耳機,被加工僅留存蜂鳴發聲簧片塞入耳中,由集團聘僱槍手同步做答,再撥打電話告知答案,5人當天分別在三信、小港高中應試。
第二節「專業科目」考試時,試務人員察覺他們行徑怪異當場查獲。 5人一審時坦承舞弊,辯稱還有面試,尚不能確定是否錄取,主張不構成詐欺得利未遂罪嫌,一審法官認為筆試成績占了60%,已對錄取有決定性影響,認定已施用詐術,其中3人因和解、宣告緩刑,黃男等2人則判拘役55天。
2名被告上訴,辯稱原本就在中鋼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也在中鋼,對中鋼的工作都能完成,並不屬詐欺得利,二審法官認定薪資所得與考試作弊屬間接關係,不能認定考試作弊就觸犯詐欺得利罪,薪資是勞力付出的工作所得,屬於「職務上所獲利益」,古大逆轉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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