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礦石稅送審遭退 縣府著急︰10億稅收怎麼辦?
花蓮礦石稅送縣議會審議遭退回,無法進入大會表決,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左)相當著急,憂心若少了今年最大筆自有財源10億稅收怎麼辦?恐影響後續縣政支出。(記者王峻祺攝)
首次上稿15:25
更新時間17:45(新增縣府說明)
〔記者王峻祺/花蓮報導〕花蓮縣政府今將「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送審,議長張峻在臨時會程序委員會中,以適法疑慮及違反程序會設置辦法退回,讓縣府官員相當錯愕,憂心縣政恐少10億稅收。花蓮縣府代理秘書長張逸華強調,將持續溝通,請議會重新排定審議。
「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屆期,縣府重送議會審議,徵收稅額維持每公噸70元,並將開徵年限由1年調為4年,但因2016年起從10元提升至70元的漲幅太大,有業者不服提行政訴訟,縣府今年2月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後,依法提起再審和釋憲。
議長張峻及部分議員今擔心縣府若再審及釋憲敗訴,高達百億元的賠償金將債留子孫,要求縣府說清楚,並針對稅額部分建議適度調整。現場議員包括黃振富、楊華美、張懷文、黃馨、林源富、吳建志、笛布斯‧顗賚等人,都認為草案送審後,可針對開徵稅額部分重新擬定,其中笛布斯更提出依業者採礦噸數及多寡,採「級距稅額」,獲多數人認同。
不過,議長張峻最後未將提案排程交由議員表決,而是認為適法性有疑慮,雖支持礦石稅徵收,但主張縣府在沒有再審勝訴或獲得大法官釋憲前,退回草案進大會,才可避免爭議。決議一出讓在場議員錯愕,縣府官員也面露難色。
張峻說,決議是為了「捍衛縣議會招牌」,不要7、8年後債留子孫,礦石稅草案以違反程序會設置辦法退回,請議員放心,「所有責任我來擔,壓力我來擔!」語畢隨即轉身離場。
花蓮縣議員黃振富說,從議事規則看,自治條例有被送大會資格,後續可討論和調整個別稅率草案條文,現場有要求表決,但很遺憾未被主席採納。
花蓮縣府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說,縣府開徵礦石特別稅絕對合法,經議會三讀通過,再依法報請財政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查在案,法官認為漲幅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稅額調高上限在30%內規定,但財政部曾於2017年邀集各專家學者召開「地方稅法通則座談會」,再次說明特別稅無30%的稅額調整限制。
她說,自治條例若無法通過,業者在未來這一年還是可以繼續採礦,但縣府就無從依法課徵稅收,若少了縣內最大筆自有財源10億稅收,恐影響後續縣政支出;其中同意開徵70元的亞泥、台泥,占了縣內礦石稅收來源70%,尚在訴訟的福安則占7%。
花蓮縣府代理秘書長張逸華在會議中,不斷強調開徵合法性,並認為在議員建議下,可針對稅額進行「差別稅額」擬定,目前將持續與縣議會溝通協商,籲請重新排定審議,維護花蓮財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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