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弊案連環爆 外界質疑竹縣府監督機制嚴重失靈
新竹縣縣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林姓約聘僱員因涉嫌與承攬廠商勾結,今天被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 圖為本案未施作的檔土設施示意圖。(新竹地檢署提供)
〔記者廖雪茹/新竹報導〕新竹縣政府工務處除因「竹北天坑案」,從縣長楊文科、前工務處長江良淵、黃姓承辦員及豐邑機構業者共17人,今年7月甫被新竹地檢署分別依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反圖利等罪嫌起訴,工務處下水道科林姓約聘僱員因涉嫌與承攬廠商勾結,偷工減料放水,林男和廠商共14人今天再被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
新竹地檢署指出,新竹縣竹北市污水下水道第二期實施計畫9個標案當中,第3標及第4標涉及弊端,負責下水道工程相關業務的林姓僱員,涉嫌與得標廠商私相授受,未依規範作業,僅拍攝少量施作路段的施工照片並編製不實文件,再由監造公司提交新竹縣政府,致竹縣府誤撥付不法款項,兩案合計近1億元。
基於勞工安全,下水道工程施工規範要求挖掘深度超過1.5公尺需設置鋼軌樁及鋼板作為擋土支撐(以下簡稱擋土設施),以避免施工期間突然坍方而危及工人安全。
但本案第三標依規原應施作逾4萬公尺的擋土施設,實際只做了181公尺,第四標原應施作總長度逾3萬5000公尺的擋土設施,也未實際施作,卻可通過層層審查並撥款。外界質疑竹縣府監督機制嚴重失靈。
竹縣府工務處長戴志君表示,本案在施工階段施作「臨時性的擋土設施」,結構物埋設後即拔除,現場由廠商自主品管及委託監造單位就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的各項重要施工作業監造檢驗停留點查證監督,相關數量記載於廠商及監造日報。
戴志君表示,下水道工程驗收階段,工務處都會派員赴現場,也通知相關單位監驗,確認已完工設施之長度、數量及深度等資料,並鑽取相關試體進行品質測試。對於是否有監督疏失?全案由檢方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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