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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認劉喬安不是賣酒 列偽證被告

劉喬安(左)提告《壹週刊》妨害名譽,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表示是去飯店賣酒,檢方認定證述不實,將劉改列被告。(記者陳慰慈攝)

劉喬安(左)提告《壹週刊》妨害名譽,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表示是去飯店賣酒,檢方認定證述不實,將劉改列被告。(記者陳慰慈攝)

2015/09/03 06:0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太陽花女王」劉喬安去年遭《壹週刊》報導是援交妹,她提告《壹週刊》社長及撰稿記者等人妨害名譽,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表示是去飯店賣酒,檢方依事證認定她證述不實,將她改列偽證罪被告查辦。

對於本案,劉喬安昨表示:「我什麼都沒有收到,我和我的律師都不知道。」劉喬安委任律師陳欽煌說,還沒接獲這部分通知,若僅針對賣淫或賣酒的部分不符的話,應不構成偽證罪,偽證罪的構成要件必須與本案有重要關係,劉喬安是不是去賣酒,與偽證罪的構成要件無關。

去年12月10日,《壹週刊》報導劉喬安從事援交,開價10萬元,港男嫖客殺到3萬,議價半小時破局,劉喬安收了2000元車馬費後離開,對談過程及畫面被假扮嫖客的《壹週刊》記者以密錄器拍下。事後,劉喬安質疑遭《壹週刊》設局並將影像外流,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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