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租屋自殺連累父母 判賠屋主湯尼陳279萬

湯尼陳在台中南屯千萬豪宅,因房客自殺租售都不成,具狀控告房客的父母。(資料照)

湯尼陳在台中南屯千萬豪宅,因房客自殺租售都不成,具狀控告房客的父母。(資料照)

2009/07/17 06:00

〔記者林良哲、蘇孟娟/台中報導〕中市補教界名人「湯尼陳」的千萬元豪宅出租,不料房客竟在屋內自殺,致豪宅變「凶宅」跌價,「湯尼陳」向房客父母求償,法官審理後,認為自殺是造成該宅跌價的主因,判處其父母必須賠償「湯尼陳」279萬多元的損失。

湯尼陳曾向呂秀蓮求婚

補教界名人「湯尼陳」(原名陳志鵬)曾在高速公路旁以T壩向前副總統呂秀蓮求婚,名噪一時,記者昨天聯絡「湯尼陳」,他並不在台中,補習班員工無法代為回應。湯尼陳在台中市南屯區第8期重劃區內,有棟市價1200萬元的透天住宅。96年3月間,其林姓房客在浴室燒炭自殺,導致豪宅變「凶宅」,不但無人承租且賣不出去。

由於林某無妻兒,財產及債務均由其父母繼承,「湯尼陳」具狀控告林某父母,要求林某父母賠償300萬元損失。

自殺損害屋主權益

法官審理時,林某父母很不服氣,認為其子已經死亡,且「湯尼陳」無法證明其子死亡是造成房價下跌的主因,因此拒絕賠償。法官審理後認為,台灣民間觀念中,曾發生命案或自殺的房屋就被認定是「凶宅」,林某雖已身亡,仍可能對他人造成危害,此已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必須賠償屋主損失。

法官並請鑑定師估價,認為該透天住宅市價原為1116萬元,成為「凶宅」後,下跌為837萬元,判處林某父母須賠償279萬多元。

儘管判決出爐,不過林某父母早已向高雄地院聲請「限制繼承」,只需在兒子遺產範圍內賠償,並不會波及其原有財產。

法界人士 看法兩極

對此判決,法界人士多持不同見解,認為不但不合乎人情,更可能錯誤解釋法律的定義。

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指出,民法規定的自然人權利能力,係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該案林姓男子已自殺身亡,在其死亡的一刻即非所謂的「自然人」,就無侵權行為的能力。

至於原告住宅係在林姓男子死後才變「凶宅」,而在該宅價值下降之際,林某已死亡,根本不具備侵權行為能力,屋主如何能向他求償?甚至向其繼承人求償?在法律上根本不會構成。

有律師建議上訴

黃呈利表示,若該判決成立的話,那麼以後自殺者的繼承人可能都得面對賠償問題,不啻是以往「父債子還」的延續,不符合當今的民法基本原則。建議被告以上述理由上訴二審法院,其勝訴機會很高。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