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購物踩到清潔劑滑倒雙腿癱痪 美國碩士獲賠310萬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69歲曾姓男子11年前到桃園市家樂福大賣場購物,不慎踩到一對外籍顧客灑落地上的一灘清潔劑而滑倒,後來病情惡化致下半身雙腿癱瘓,憤而向家樂福求償,一審判家樂福須賠償120萬元,但高院認為曾男傷勢惡化與家樂福無關,改判只須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高院更一審今逆決大逆轉,認定曾翁癱瘓應為跌倒造成,且與滑倒有因果關係,加碼改判家樂福應賠償310萬元。
曾翁取得美國名校EMBA的碩士學位,事發時擔任工程技師,他指控,2008年6月15日下午,他到家樂福桃園店購物,在收銀台前因地上濕滑而滑倒,後腦勺著地,他起身後,發現滑倒的地板上有一灘不明液體,疑似清潔劑,後來賣場人員帶他去醫院檢查,初步判定右髖部挫傷,但隔天卻出現胸痛、呼吸困難等症狀。
曾翁表示,他再次到醫院檢查,當晚出現不明原因導致下半身癱瘓,接受頸椎手術後仍須持續復健治療,質疑家樂福人員怠於巡視維護賣場安全,沒有即時清除地上濕滑液體,導致他滑倒受傷,要求家樂福賠償他1231萬多元。
家樂福指稱,此事發生在地下一樓收銀檯前的走道,當時一對外籍男女購買清潔劑等物品,結帳時不慎打翻清潔劑,漏出大約比一片光碟片再大一點的清潔劑,事發不到30秒,曾經過就踩到而滑倒,隨即自行站起來,並無頭部著地情事,且賣場人員立即到場處理,並陪同曾到醫院檢查,也將該地上的清潔劑清除,家樂福平時即有清潔人員做定期和不定期清潔工作,已盡最大努力維護賣場安全,對此意外並無過失。
桃園地院判家樂福有過失責任,須應賠償120萬元,上訴後,高院認為曾本來就有頸胸椎相關舊疾,無法證明癱瘓與滑倒有關,家樂福不須賠償醫藥費及工作損失,僅須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函詢台北榮總鑑定,鑑定指出案發時曾是58歲,不論有沒有腦勺著地都會造成損傷,在臨床上,尤其是老人家,常見的是在自家浴室屁股滑倒造成頸椎受傷癱瘓,因為屁股是往後倒,倒頭栽,如果後腦勺著地會更嚴重。更一審因此認定,曾翁所受傷害和案發時跌倒有因果關係,今改判家樂福應賠償31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