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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大樓前董座被控掏空 更一審判10年、沒收4.9億

高等法院更一審依違反證交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等罪,且認定不法所得在1億元以上,判林鴻明10年徒刑,並追徵沒收4億9746萬元犯罪所得;可上訴。(資料照)

高等法院更一審依違反證交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等罪,且認定不法所得在1億元以上,判林鴻明10年徒刑,並追徵沒收4億9746萬元犯罪所得;可上訴。(資料照)

2018/12/20 11:0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101前董座林鴻明因被控掏空金尚昌公司案,最高法院前年依偽造文書罪判3月,得易科罰金,其餘隱匿財報不實等部份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依違反證交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等罪,且認定不法所得在1億元以上,判林鴻明10年徒刑,並追徵沒收4億9746萬元犯罪所得;可上訴。

更一審指出,林鴻明處分米蘭段土地,獲支配取得7億3千多萬元不法利益,另處分水仙段土地,取得12億1千多萬元不法利益,共19億4千多萬元,由於部份資金共14億4千多萬元已回流金尚昌公司,因此宣告4億9746萬元犯罪所得應予追徵、沒收。

林鴻明今未出庭聆判,律師團不願表示意見,法界研判應會上訴三審。

檢方指控,金尚昌開發公司在1999年間向中聯信託貸款近18億元,並以淡水地區大批土地作為擔保,但金尚昌未依約還款,其擔保土地遭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

檢方指出,前101董座林鴻明被指控指示他人以12億元買下逾15億元的不良債權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並謀取利益,使金尚昌損失鉅額開發利益,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將他起訴,並求刑12年。

台北地院認定林鴻明為金尚昌實際負責人,但卻為個人私利,不顧不良債權買回限制,借用他人名義設立的資產公司買進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謀取鉅額利益,且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法院依違反證交法、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判處9年半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

林鴻明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審結此案,將林鴻明涉嫌偽造文書罪部份,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涉證交法財務報告隱匿罪部份,判1年8月;其餘被訴的不合營業常規、不良債券、詐貸1億元未遂等均無罪。

最高法院前年依偽造文書判林3月,得易科罰金,其他被控隱匿財報不實等有罪及其他無罪部分,均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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