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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坑洞害雙載女1死1傷 屏縣府國賠186萬定讞

路面坑洞害雙載女1死1傷,屏縣府國賠186萬定讞。(示意圖)

路面坑洞害雙載女1死1傷,屏縣府國賠186萬定讞。(示意圖)

2018/11/05 13:0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屏東王姓女子5年前被蘇姓女友人騎機車搭載,行經屏東枋寮鄉沿山公路時,機車陷入長1.25公尺、深5公分的道路坑洞,王女摔死,死者父母訴請國家賠償415萬元,二審認定路面坑洞與王女死亡有因果關係,屏東縣政府應負4成過失責任,判屏縣府應賠償186萬餘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2013年8月25日上午11點,蘇女騎機車載著王女,在沿山公路枋寮路段,道路有一道長約125公分、寬70公分、深5公分的坑洞,蘇女見狀煞車閃避但已來不及,機車前輪陷入坑洞,人車倒地,後座王女被彈飛出去,頭部落地,左顱挫傷出血、腦硬膜下出血、鎖骨骨折,送醫急救,但因傷重,至9月9日仍宣告不治。

王女父母提告國賠主張,縣政府未即時修補坑洞,也未設置警示標誌,公路管理有缺失,應負賠償責任,訴請賠償415萬餘元。

屏縣府辯稱,外包的營造公司在事故前2天才剛巡查維護、修補過該路段,認為縣府在道路維護上沒有疏失,且蘇女超速、也未注意車前狀況,才是肇事主因。

屏東地院一審判屏縣府應賠202萬元,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坑洞未及時修補,、未設警告標示,與這起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總共賠償金額應為494萬元,但根據肇責鑑定,蘇女超速須負6成責任,屏東縣政府應負4成,因此判縣府應償死者父母共186萬3017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至於蘇女,她已與王女家屬成立300萬元調解,包括強制責任險200萬元、自賠100萬元,並已賠償完畢,和解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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