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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 GUNS》改拍電影糾紛 漫畫家林政德判賠517萬

林政德(右)與吉時娛樂對簿公堂,北院判他應賠517萬元。(資料照)

林政德(右)與吉時娛樂對簿公堂,北院判他應賠517萬元。(資料照)

2018/09/27 17:35

首次上稿 16:54
更新時間 17:35

〔記者溫于德、吳政峰/台北報導〕漫畫家林政德的作品《YOUNG GUNS》曾是六年級生的共同回憶,卻因為版權時效關係,與電影製作公司「吉時娛樂」發生糾紛,吉時因而向林求償700餘萬元,台北地院今日宣判,林政德須賠償517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吉時娛樂公司指控,林授權開拍《YOUNG GUNS》電影真人版,前年卻以合約過期為由中止授權,導致已在作業中的電影無法繼續,吉時遭受鉅額損失,因而提出損害賠償告訴,向林索賠700餘萬元。

據悉,林政德2012年與吉時簽約,雙方計畫隔年開拍真人版《YOUNG GUNS》,但吉時因資金不足等原因喊卡,直到2015年才重啟計畫,老闆同年7月飛到中國,與旅居當地10餘年的林會面。

老闆接受採訪時曾說,雙方原本相關甚歡,決定2016年開拍,吉時也已向文化部遞件申請獎勵金,豈知林及其經紀人在案件進行中中止授權,才衍伸本起官司。

但林政德與經紀人委託律師強調,吉時前年要重啟拍攝時已逾3年授權期限,加上吉時未另簽新約,自然有權終止授權。

吉時委任律師雖不否認3年授權期限,但強調,雙方2014年曾換約,因此所謂的3年期限,應從換約後起訴,林政德單方面解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北院指出,林政德與吉時於2014年換約,應從換約後3年半計算授權日,因此林政德片面終止合約,確實造成吉時的損失。

吉時雖求償735萬7727元,但北院認為,吉時為拍攝電影而支出的作業費用及所受的商譽損失,應為104萬6141元,再加上喪失文化部影視產業局的413萬元補助金,兩者合起來共517萬6141元,因而判賠此金額,超過部分不允許。

現年52歲的林政德,以自身母校高雄左營高中記憶為藍本,並借用已故樂壇流行天王喬治麥可歌曲名,1990年開始在雜誌上連載《YOUNG GUNS》;據統計,該部漫畫單行本平均賣破10萬冊,銷售數量最高的第7集更逾20萬冊,至今仍是國內紀錄,與同時期日本暢銷漫畫「灌籃高手」共享盛名。

上市公司吉時娛樂,則製作過「逗陣ㄟ」、「雞排英雄」、「陣頭」等強檔電影,在業界頗負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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