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決黎明幼兒園應拆除 理由是.......
縱使20多個團體聲援黎明幼兒園,台中高分院更三審仍判決黎明幼兒園敗訴。(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黎明幼兒園保留行動」團體,今天上午到台中市政府抗議,並舉行「恐龍法官殺人,鴕鳥市府踹共」記者會,這場抗議的主因,是台中高分院更三審於本月11日宣判,判決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勝訴,黎明幼兒園園長林金連敗訴,黎明幼兒園應拆除,支持保留黎明幼兒園的陣營認為,重劃會的理監事選舉,沒有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違法的組織,做出的決議也是違法,法官卻認為,重劃會獲台中市政府核定,核准與否是台中市政府的行政處分,法院只能認定台中市政府行政裁定的效力存在。
黎明幼兒園拆除案與黎明自辦重劃案受矚目原因,是此重劃案為全台最大面積的自辦市地重劃,土地利益龐大,又發生財團介入違法牟利,被檢察官搜索調查的弊端,至於這起民事官司,則是「單元二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約8年前控告黎明幼兒園等地主,要求拆除黎明幼兒園的建築物(地上物),台中高分院判決地主勝訴,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改判重劃會勝訴,又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本月11日由台中高分院更三審判決重劃會勝訴,黎明幼兒園應拆除。
台中高分院發佈的判決書摘要指出,重劃會與黎明幼兒園園主林金連等人,雙方之間的爭執主要有二,其一,黎明重劃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的決議,是否合法有效,以及黎明重劃會是否已合法成立而有當事人能力?其二,是地上物(黎明幼兒園)是否已妨礙重劃工程施工而應行拆遷?
台中高分院認為,黎明重劃籌備會於2008年3月12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定理監事後,已由台中市政府於同年4月8日核定成立,這項核定具行政處分性質,至今仍有效,雖然第一次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的選舉方式,與2006年修正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以及黎明重劃會章程第8條第2項的規定有異,但重劃會的決議,在會員請求法院撤銷重劃會決議前,決議應仍有效。
另外,林金連也沒有主張及證明,重劃會的決議已經被會員訴請法院判決撤銷確定,黎明重劃會既已合法成立,自屬非法人團體,而有當事人能力。
至於地上物(黎明幼兒園)是否已妨礙重劃工程施工而應行拆遷,台中高分院認定地上物位於公共設施範圍與住宅區預定地,不拆除勢必影響公共設施工程的施工,或住宅區預定地的土地填土整平,除將造成此部分土地與計畫道路銜接部分仍有相當程度之高程落差,致影響計畫道路之興建外,亦因此部分土地地勢低窪,據此判決應拆除。
兒童也參與保留黎明幼兒園的抗爭。(記者張瑞楨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