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遠鏡窺人隱私也是妨害秘密 最重判3年
桃檢檢察官王齡梓提醒,用望遠鏡偷窺他人私密行為,亦觸妨害秘密罪。情境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科技社會人手一機,手機照相功能愈益精進,有心癡漢利用這項技術偷拍女性裙底風光,日前還傳出一名犯嫌一次拍了29名女子底褲,行徑卑劣,事實上,不僅手機偷拍觸犯妨害秘密罪,連拿望遠鏡鏡窺視他人隱私也觸法,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王齡梓指出,只要拿工具或設備偷看他人非公開活動,亦為觸法之舉,最重可處3年徒刑。
王齡梓25日表示,妨害秘密罪不只規範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的偷拍偷錄行為,也一併處罰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違者最重可處3年徒刑。
王齡梓指出,望遠鏡可被認定是「工具」的一種,民眾千萬勿刻意拿來窺視他人私密行為,多年前烏來溫泉區就曾發生類似案例,多家業者的裸湯對面是登山步道,有心人士為了一覽春光,在步道上架設望遠鏡,光明正大偷看女子泡湯,若被抓到又未和解,最高為3年徒刑。
「不少被告無前科」,王齡梓的辦案經驗發現,很多偷拍者其實都沒前科,只是因為一時好奇、新鮮感,就鑄下大錯,等到被逮後才知道事情嚴重,和解賠錢了事還好,如果被害人不願原諒,堅持依法究辦,就得揹上前科,成為一輩子汙點。
王齡梓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建議,第一時間發現遭到偷拍,在衡量現場安全的情況下,不妨即時呼叫、求助,請旁人協助制止、報警,保全證據,才能對行為人究責,如果事後願意原諒對方,也可以撤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