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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違規遭機車乘客比中指罵「幹」 檢:情緒宣洩不起訴

基隆地檢署偵訊後認為,黃女受到驚嚇,為宣洩情緒才會說出「幹」,並非刻意侮辱對方,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檢署偵訊後認為,黃女受到驚嚇,為宣洩情緒才會說出「幹」,並非刻意侮辱對方,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2018/06/06 13:29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黃姓女子2月16日上午坐在男友機車上,突然被一輛未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的轎車嚇到,氣憤地對轎車內的簡姓車主比中指罵「幹」,過程遭拍下。簡男便拿著行車紀錄器畫面,對黃女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基隆地檢署偵訊後認為,黃女受到驚嚇,為宣洩情緒才會說出「幹」,並非刻意侮辱對方,予以不起訴處分。

黃女偵訊時向檢察官表示,印象中是簡男沒有打方向燈,就直接將車切進車道,差點撞上男友機車,自己坐在後座,驚嚇時反射動作喊幹,沒有要侮辱誰的意思。

簡男則拿出行車紀錄器當證據並向檢察官指稱,案發當時自己有打方向燈,但卻被對方的機車硬擠,後來機車乘客還罵幹跟比中指,但雙方都沒有停下車,後續沒有發生糾紛,是自己讓對方先通過。

檢察官調查,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簡男並未打方向燈就違規跨越分向線,且與黃女搭乘的機車接近,影像中確實有拍下黃女罵「幹」及比中指的狀況。

檢察官認為,公然侮辱罪成立,行為人在主觀上需有出於侮辱他人的犯意,但若是一般的口頭禪或慣用語,未必使人感受到遭輕蔑,如果行為人無侮辱他人的犯意,只是一時氣憤脫口而出,自然不構成侮辱要件;案件中黃女因為搭乘的機車差點被撞到,心中有所不滿、緊張及驚恐,才會透過罵幹及比中指宣洩情緒,雖然言詞不雅,但並無侮辱他人犯意,故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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