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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叔叔的雞雞插進媽媽尿尿的地方」幼女作證母親通姦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後因罪證不足,已予謝姓女子與呂姓、楊姓男子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桃園地檢署調查後因罪證不足,已予謝姓女子與呂姓、楊姓男子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2018/05/23 12:42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劉姓男子與謝姓女子離婚後,卻控告謝女毆打傷害年幼的兒子,並與呂姓、楊姓男子通姦,檢方調查時,劉男與謝女生的年幼女兒雖作證「叔叔的雞雞插進媽媽尿尿的地方」,但沒有積極罪證,已予謝女、呂男與楊男不起訴處分。

    去年2月間,劉男與謝女離婚,劉男說,離婚後女兒向他告狀,說謝女會打她的弟弟、還跟叔叔發生性關係,他就向大溪警分局報案,控告謝女與呂姓、楊姓男子。

    檢方調查過程,呂姓男子坦承與謝女發生性關係,但他供稱僅有一次,且是在謝女與劉男離婚之後。而他與謝女因謝女的6歲兒子在幼兒園打人,去年3月間確實曾經罵過謝女兒子,但沒動手打人,而謝女雖曾打過她兒子屁股,卻未成傷。

    至於楊男坦承與謝女一起去過大溪區一處汽車旅館,但他供稱,兩人僅泡澡、沒發生性關係。

    檢方說,劉男指控3人的起因,是因為聽到劉男女兒告知他,謝女與楊男曾到汽車旅館,「叔叔的雞雞插進媽媽尿尿的地方」,但劉男女兒的說法,是否為他人教導所為、是否可信,都還有疑慮,加上劉男指控的罪狀,都找不到積極的證據,認定謝女、呂男、楊男罪嫌不足,已予3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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