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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訟修法上訴變難 司進會籲司法院三思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應多方考量。(記者吳政峰翻攝)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應多方考量。(記者吳政峰翻攝)

2018/02/01 21:3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院為了推行金字塔型法院組織架構,日前研修、增、刪「刑事訴訟法」,共計更動99條,其中與民眾休戚相關的上訴制度,將從原本的應有具體理由,改成須有法定事由才能上訴二審,提高上訴門檻,限縮案件量,雖可大幅減少法官訟源,減少工作負擔,但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認為,修法方向與民眾認知有落差。

司進會1日撰文解釋,上訴審構造之模式,大抵可分為下列3種:

一、覆審制:指二審不受一審判決拘束,本身有審理事實職責,重複與一審相同之審判程序,採用此種制度者,亦可將其上訴審作為「第二次的第一審」,為我國現行制度。

二、續審制:指二審延續一審判決前的審理程序及訴訟資料,以一審判決證據為審理基礎,並調查一審判決後的新生證據,等於是「繼續的第一審」。

三、事後審制:指二審不審查一審認定的事實,只檢視上訴人指摘的程序或法律有無違誤,屬於「審查審」,目的在檢視一審審理程序、法律適用是否正確。

司進會指出,我國地方法院原則為一審、高等法院為二審、最高法院為三審,一、二審為事實審,三審則為法律審,其中二審採行「覆審制」,也就是二審認為一審判決不當,可撤銷、變更第一審判決;三審則為「事後審」。

而司法院修正草案,卻是規劃將上訴二審的實質狀態改採「事後審」,也就是以後提起第二審上訴時,須具備新版的刑訟法草案361-1至8條規定範圍,如:只有在「判決違背法令」的情況下,才能提起上訴,甚至縱使一審判決違背法令,但要「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才能上訴,對此,司進會認為這些規定無單一標準,司法院應進一步說明。

司進會指出,因為民眾不滿法官認事用法的結果,才加速司法改革浪潮,但司法院把民眾最關心的事實認定,從以前的「覆審」全部簡化為在一個審級審,換句話說,所有事實、證據得在一審就認定,若民眾覺得一審法官認定事實有誤,想上訴二審求救濟,這個門檻變得相對嚴格。

司進會認為,若僅因原上訴制度遭人濫用導致浪費,就修法限縮上訴制度,可能犧牲當事人的救濟權利,讓他失去可獲有法官重新評價證據並補救第一審事實認定瑕疵的「審級利益」,呼籲司法院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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