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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簡東明涉賄判5年半 百餘樁腳、選民也判有罪

立委簡東明(左一)涉賄被屏東地院判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妻子戴錦花(右一)也因涉嫌為丈夫買票,一度被羈押,全案尚在台中地院審理中。(資料照,記者李立法攝)

立委簡東明(左一)涉賄被屏東地院判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妻子戴錦花(右一)也因涉嫌為丈夫買票,一度被羈押,全案尚在台中地院審理中。(資料照,記者李立法攝)

2017/06/12 17:15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涉案人數達162人的國民黨籍立委簡東明賄選案,屏東地方法院經過近15個月的審理後,今天宣判,簡東明違反選罷法判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判刑3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義判刑4年2個月、褫奪公權5年,除了簡東明的兒子簡英偉等4人無罪,其餘158名被告均判有罪,可上訴。

依法停止立委職權 簡揚言上訴

簡東明獲知判決後則表示無法接受,強調自己是清白的,一定會上訴。不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中有規定,當選人觸犯選罷法100條1至3項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未受緩刑宣告者,自判決日起,停止其職務或職權。因此,簡東明依法將被停止立委職權,但在全案尚未定讞前,簡東明仍可支領立委薪資。

簡東明的妻子戴錦花也因為涉及丈夫的賄選案,一度被台中地檢署聲押獲准,全案還在台中地院審理中。

全案審理近15個月 158人遭判刑

檢方調查,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及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等人去年初立委選舉期間,以工作費名義交付1500至3000元不等現金,委由輔選幹部轉交給具投票權的選民,涉嫌替立委簡東明買票,包括簡東明的兒子簡英偉也涉案。

檢察官偵辦後認為簡東明賄選嫌疑重大,去年3月間依違反選罷法,一口氣將簡東明父子、馬昭明、王榮義及簡陣營選舉工作人員、收賄選民共162人提起公訴。

簡堅稱清白 地方政壇關注

簡東明先前曾表示,檢方查到的是競選工作費,並非買票錢,因為檢方認知不同,導致他的工作伙伴及選民遭到起訴,讓他感到冤枉與無奈,相信司法最後會還他清白。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簡東明假借發放工作費名義行賄選之實,故判決簡東明等人有罪。

66歲的簡東明,曾任2屆獅子鄉長、3屆屏東縣議員及3屆立法委員,是原鄉政壇長青樹,影響力舉足輕重,深受國民黨倚重,此案判決結果引發政壇高度關注。簡東明在得知判決結果後,表示無法接受,強調自己是清白的,一定會上訴。

【法條小辭典】

選罷法第 100 條: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選罷法第 117 條:

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三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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